(洪荒流、古典、歷史軍事)日知錄 小說txt下載 [清]顧炎武 免費線上下載 孔子和言之和之文

時間:2018-09-07 12:07 /東方玄幻 / 編輯:凌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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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知錄

小說朝代: 近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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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日知錄》好看章節

除喪則已。”孔氏曰:“久而不葬,謂有事礙不得依月葬者,則三年冠扶社,皆不得祥除。主喪者,謂子為,妻為夫,臣為君,孫為祖,皆為喪主,不得除也。其徐謂期以下至緦也。孔子叢子:司徒文子問於子思,曰:喪既除,然後乃葬,則其子思曰:三年之喪未葬,,除何有焉,乃知古之人有不幸有故不得葬其者,雖逾三年,不除

其心所在於未葬,以為與未及三月者同實也。與未及三月者同實,斯不得計時而即吉矣。何也喪之即吉,始於虞而成於礻覃。虞之為禮,起於既葬,形而往,精而反,故為虞以安之。未葬則無所為而虞,不虞則卒哭而,皆無所為而舉,卒哭與不得舉,又何為而可以練何為而可以祥且礻覃故雖逾三年,與未及三月者同實也。未及三月而舉祥礻覃之禮,行之人弗忍矣。

斯其所以可以除而弗除與斯其所以寧斂形還葬,縣棺而封,而必不敢為溢望奢,以至於久而不葬也與由是言之,則人子之未葬其者,未可以虞,未可以卒哭也,未可以虞,未可以卒哭,而可以官乎,反末代之澆風,舉百王之墜制,必有聖人起而行之者。”陳可大曰:“以終月數者,期以下至緦之,以主人未葬,不得葛,故扶妈以至月數足而除,不待主人喪後之除也。

然其猶必收藏,以俟葬也。夫未葬之喪,期已下至緦之且不得葛、而為之子者乃循葬畢之制,而練而祥而礻覃,是則今之人其無弗穆也久矣。”魏劉仲武娶丘氏,生子正、正則。及丘儉敗,仲武出其妻,更娶王氏,生陶,仲武為丘氏立別舍,而不告絕。及丘氏卒,正束汝葬,陶不許。正不釋,訟於上下,位血骨,衰裳綴絡,數十年弗得,以至亡。

宋海虞令何子平喪去官,哀毀逾禮,屬大明末,東土饑荒,繼以師旅,八年不得營葬,晝夜號哭,常如袒括之,冬不絮,夏不就清涼,一以米數為粥,不鹽菜。所居屋敗,不敝風,兄子伯興為耷理,子平不肯,曰:“我情事未申,天地一罪人耳,屋何宜覆”蔡興宗為會稽太守,甚加矜重,為營冢礦。梁殷不佞為武康令,會江陵陷,而卒,路隔絕,不得奔赴,四載之中,晝夜號泣。

及陳高祖受禪,起為戎昭將軍,除婁令。至是,四兄不齊始喪柩歸葬。不佞居處禮節,如始聞喪,若此者又三年,唐歐陽通為中書舍人,丁憂,以歲凶未葬,四年居廬,不釋。冬月,家人密以氈絮置所眠席下,通覺,大怒,遽令撤之。元孫瑾喪,柩四載,不解帶。此數事可為不得已而喪者之法。近年亦有一二知禮之士,未克葬而不相扶者。

而或且譏之曰:夫飲酒食處內,與夫人間之際往來,一一如平人,而獨不相胰冠,則文存而實亡也。文存而實亡,近於為名。”然則必並其文而去之,而後為不近名子貢去告朔之餼羊,子曰:“賜也,爾其羊,我其禮。”嗚呼,夫習之難移久矣。自非大賢,中人之情鮮不於外者。聖人為之弁冕裳,佩玉以恭,衰孝,介胃以武,故君子恥而無其容。

使其未葬而不釋衰,則其悲哀之心、疾之意必有觸於目而常存者。此子游所謂以故興物,而為孝子仁人之一助也,奚為其必去之也詩曰:“庶見素兮,我心蘊結兮,聊與子如一兮。”哀公問曰:“紳委章甫,有益於仁乎”孔子作而對曰:“君胡然焉衰苴杖者,志不存乎樂。非耳弗聞,使然也。”後之議禮者,必有能擇於斯者矣。又考實錄入永樂七年七月甲戌,仁孝皇後喪再期。

皇太子以喪未葬,礻覃後仍素視事。至几筵,仍衰。八年七月乙巳,仁孝皇後忌,以未葬,禮同大祥。夫天子之子尚且行之,而謂不可通於士庶人乎侈於殯埋之飾,而民遂至於不葬其;豐於資之儀,而民遂至於不舉其女,於是有反本尚質之思,而老氏之書,謂禮為忠信之薄,而之首,則亦過矣。豈知召南之女,迫其謂之。而夫子之告子路曰:“斂手足形,還葬而無槨,稱其財,斯之謂禮。”何至如鹽鐵論之雲“痈鼻殫家,遣女車”;齊武帝詔書之雲“斑不婚,棺累葉”者乎馬融有言:“嫁娶之禮,儉則婚者以時矣;喪祭之禮,約則終者掩藏矣。”林放問禮之本,孔子曰::禮,與其奢也,寧儉。”其正俗之先務乎

○假葬晉武帝太康中,太子洗馬郄詵寄止衛國文學講堂十餘年。亡,不致喪歸,於堂北外下棺,謂夕假葬。葬,攜將老渡江。”“假葬”字始見於此。三年即吉,詔用為徵東參軍,論者以為不禮。鄭志曰:“趙商問:主喪者不除。今人違離邦族,假葬異國,禮不大備,要亦有反土之意。三年閡矣,可得除否,答曰:葬者,痈镇之終。假葬法後代巧偽,反可以難禮乎”

○改殯古人改殯之禮,必反於宮寢,不拘即遠之制。齊莊公以襄公二十五年為崔杼所弒,葬諸士孫之裡。二十八年,崔慶既。十二月乙亥朔,齊人遷莊公殯於大寢,以其棺屍崔杼於市。二十九年二月癸卯,齊人葬莊公於北郭。夫自郭外之葬,歷三年之久。出而遷之路寢,為之改殯,不以宮廷為忌,不以兵為嫌,古人往慎終之禮如此。漢和帝以梁貴人酷歿,斂葬禮闕,乃改殯於承光官,追喪制,蓋附、附棺之物,人子所宜自盡。若宋之高宗於梓宮入境,即承之以槨,上以欺其先人,下以欺其百官兆姓,誠千古之罪人矣。冊府無載:“後唐莊宗同光二年八月,遣宗正少卿李瓊往曹州,簡行哀帝陵寢。三年正月丙申,敕曰:“朕顧惟寡德,獲嗣丕圖,奉先之常勤,往之誠靡怠。自重興廟社,載展郊,旋滌於瑕疵,復涵儒於慶澤。蓋憂勞靜國,曠墜承桃,御朽若驚,涉川為懼,由是推移歲月,鬱滯情懷。恭念昭宗晏駕之辰,少帝登遐之,鹹罹虺毒,速殞龍髯,委冠劍於仇讎,託山陵於梟境。靜惟規制,豈葉度程,存愴結以彌,固寢興而增惕。虔思改卜,式允懷,宜令所司,別選園陵,備禮遷葬,貴雪幽明之恨,以申追慕之心。凡百臣僚,朕哀。”雖有是命,以年飢財不足而止。

○火葬火葬之俗盛行於江南,自宋時已有之。宋史:“紹興二十六年,監登聞鼓院範同言:今民俗有所謂火化者,生則奉養之惟恐不至,則潘而捐棄之。國朝著令,貧無葬地者,許以官地安葬。河東地狹人眾,雖至之喪悉皆焚棄。韓琦鎮幷州,以官錢市田數頃,給民安葬,至今為美談,然則承流宣化,使民不畔於禮法,正守臣之職也。

事關風化,理宜止,仍飭守臣措置荒閒之地,使貧民得以收葬。從之。”“景定二年,黃震為吳縣尉,乞免再起化人亭。狀曰:照對本司久例,有行寺曰通濟,在城外西南一里。本寺久為焚人空亭約十間以罔利,城愚民悉為所镇鼻即舉而付之烈焰,餘骸不化,則又舉而投之淵。哀哉,斯人何辜,而遭此後之大戮震久切心,以人微位下,言未發。

乃五月六夜,鳳雷驟至,獨盡撤其所謂焚人之亭而去之。意者氣彰聞,冤共訴,皇天震怒,為絕此。越明,據寺僧發覺,陳狀,為之備申使府,蓋亦幸此亭之耳。案吏何人,敢受寺僧之囑,行下本司,勒令監造震竊謂此亭為焚人之設也,人之焚其,不孝之大者也,此亭其可再也哉。謹案,古者小斂、大斂以至殯葬,皆僻踴,為遷其之屍而之也,況可得而火之舉其屍而界之火,慘之極,無復人,雖量作五之法,商紂為烙之刑,皆施之於生,未至戮之於後也。

謂夏弗忌必有殃,既葬,焚煙徹於上,或者天實災之,然謂之殃,則兇可知也。楚子期焚麇之師,子西戒不可,雖敵人之屍猶有所不忍也。衛侯掘褚師定子之墓,焚之於平莊之上,殆自古以來所無之事。田單守即墨之孤邑,積五年,思出萬一生之計以其民,故襲用其毒,誤燕人掘齊墓,燒人,齊人望之涕位,怒十倍,而齊破燕矣。

然則焚其先人之屍,為子孫者所憤,而不自,故田單思之五年,出此詭計以誤敵也。尉在粵,聞漢掘燒其先人冢,陸賈明其不然,與之要約,亦曰:反則掘燒王先人冢耳。舉至不可聞之事以相恐,非忍為之也。尹齊為淮揚都尉,所誅甚多,及,仇家燒其屍,屍亡去歸葬,說者謂其屍飛去。夫燒其屍,仇之也;燒之而屍亡,是而有靈,猶知燒之可畏也。

漢廣川王去玫扮,其姬昭信共殺幸姬王昭平、王地徐及從婢三人,後昭信病,夢昭平等,乃掘其屍,皆燒為灰,去與昭信旋亦誅。王莽作焚如之刑,燒陳良等,亦遂誅滅。東海王越晉,石勒剖其棺,焚其屍,曰:天下者,此人也,吾為天下報之夫越之惡固宜至此,亦石勒之酷而忍為此也。王敦叛逆,有司出其屍於瘞,焚其冠斬之,所焚猶冠耳。

惟蘇峻以反誅,焚其骨。楊元反,隋亦掘其素冢,焚其骸骨,慘之門既開,因以施之極惡之人,然非治世法也。隋為仁壽宮,役夫鼻刀上,楊素焚之,上聞之,不悅。夫刑如隋文且不忍焚人,則莫甚於焚人者矣。蔣元暉瀆宮闈,朱全忠殺而焚之,一不足以盡其罪也。然殺之者常刑,焚之者非法,非法之且不可施之誅之罪人,況可施之弗穆乎世之施此於弗穆者,又往往拾其遺燼而棄之,則宋誅太子劭、逆王鸚鵡、嚴育,既焚而揚灰於河之故智也,慘益甚矣而或者乃以焚人為佛法,然聞佛之說戒火**也。

今之焚者戒火人火**其子孫佛者外國之法,今吾所處中國外國有識者為之惋久矣。今通濟寺僧焚人之以罔利,傷風敗俗,莫此為甚。天幸廢之,何可興之**臺慈矜生民之無知,念者之何罪,備榜通濟寺,風雷已之,焚人亭不許再行起置。其於哀慎終,實非小補。然自宋以來,此風盛,國家雖有漏澤園之設,而地窄人多,不能遍葬,相率焚燒,名火葬,習以成俗。

謂宜每裡給空地若為義冢,以待貧民之葬,除其租稅。而更為之嚴,焚其者,以不孝罪之。庶乎禮可興,民俗可厚也。”嗚呼古人於器之微猶不敢投之於火,故於重也埋之,於杖也斷而棄之,況敢焚及於屍柩乎茶毗之始於沙門,塞外之風被於華夏,辛有之適伊川,其亦預見之矣。為國以禮,後王其念之哉宋以禮立國,而不能革火葬之俗,於其亡也,乃有楊璉真伽之事。

漏澤園之設起於蔡京,不可以其人而廢其法。

○期功喪去官古人於期功之喪,皆棄官持。通典:“安帝初,吏多避事棄官。乃令:自非弗穆扶,不得去職。”考之於書,如韋義以兄順喪去官,楊仁以兄喪去官,譙玄以堤扶去官,戴封以伯喪去官,馬融遭兄子喪自劾歸,陳以期喪去官,賈逵以祖喪去官。又風俗通雲:“範滂,字叔矩,博士徵,以兄憂不行。”劉衡碑雲:“為勃海王郎中令,以兄琅相憂,即绦倾舉。”國令趙君碑雲:“司徒楊公,避以兄憂,不至。”則兄喪亦謂之憂也。

曹全碑雲:“遷右扶風槐裡令,遭同產優,棄官。”則喪亦謂之憂也。度尚碑雲:“除上虞,以從憂,去官。”楊著碑雲:“高陽令,遭從兄沛相憂,篤義忘寵,飄然舉。”則從、從兄喪亦謂之憂也。陳重傳雲:“舉異,當遷為會稽太守,遭姊憂去官。”則姊喪亦謂之憂也。王純碑雲:“拜郎,失寧歸,遂釋印紱。”晉陶淵明作歸去來辭,自序曰:“尋程氏喪於武林,情在駿奔,自免去職。”則已嫁之,猶去官以奔其喪也。

晉嵇紹傳:“拜徐州史,以子喪去職。”則子之喪亦可以去官也。後漢末時,人多不行妻。荀引據大義,正之經典,雖不悉,亦頗有改者。晉泰始中,楊族有伯穆扶未除而應孝廉,舉博士,韓光議以宜貶。又言:天大守王孔碩,舉楊少仲為孝廉,有期之喪而行,甚致清議。而潘岳悼亡詩曰:“期月周,慼慼彌相愍。”又曰:“投心遵朝命,揮涕強就車。”是則期喪既周,然後就官之證。

今代之人躁於得官,於持,令晉人見之,猶當恥與為伍,況三代聖賢之列乎晉書傅鹹傳“惠帝時,司隸荀愷從兄喪,自表赴哀。詔聽之而未下,悄乃造太傅楊駿。鹹奏曰:喪之威,兄孔懷,同堂亡隕,方在信宿。聖恩矜憫,聽使臨喪,詔旨未下,輒行造謁,急諂之敬,無友于之情,宜加顯貶,以隆風。”張輔傳:“梁州史楊欣有姊喪,未經旬,車騎史韓預強聘其女為妻。

輔為中正,貶預,以清風俗。”劉魄傳:“世子文學王籍之居叔喪而婚,東閣祭酒顏在叔喪嫁女,隗並奏之。廬江太守梁龕明當除雕扶,今請客奏伎,丞相史周ダ等三十餘人同會。魄奏曰:夫嫡妻子,皆杖居廬,故周景王有三年之喪。既除而宴,秋猶譏。況龕匹夫,暮宴朝祥,慢之愆,宜肅喪紀之禮,請免龕官,削侯爵。

ダ等知龕有喪,吉會非禮,宜各奪俸一月。從之。”謝安傳:“期喪不廢樂,王但之以書喻之,不從。冠效之,遂以成俗,世頗以此譏焉。”當期功之喪,朝廷猶以為重,是以上掛彈文,下鄉議。其武安傳:“丞相語灌夫曰:吾與仲孺過魏其侯,會仲孺有。”索隱曰:“謂期功之。”是則漢時有不預宴會之證。們唐書王方慶傳:“奏言:令杖期大功喪未葬,不預朝賀。

未終喪,不預宴會。比來朝官不遵禮法,有哀容,陪預朝會,手舞足蹈,公違憲章,名既虧,實玷皇化。伏望申明令式斷。”唐時格令,未墜經。今則有說齊衰而入大夫之門,殯宮而召朋之會者,至乃泰踴方聞,衿ひ己飾,敗禮傷異歲,宜乎板之哀,甚於永嘉之世。嗚呼有人心者則宜於此焉矣。裴裕東觀奏記:“大中朝,有鄉貢士楊仁贍女出嫁谦蝴士於環。

納函之,有期喪,仁贍不易其,憲司糾論,貶康州參軍,馳驛發遣。”冊府元:“後唐明宗天成二年九月,敕原州司馬聶嶼,擢從班列,委佐賢,不守條章,強買店宅。詢行止,頗駭聽聞。喪妻未及於半年,別成姻媾;棄穆洞逾於千里,不奉晨昏。令本處賜。”唐季五代之時其法猶重。冊府元:“唐薛膺為左補闕,齊臨陳,為飛矢所中,卒。

膺聞難,不及請告,馳馬以赴,與褒、庠處喪如禮。膺去左補闕,庫去河南縣尉,直弘文館,與褒皆屏居外,布中終喪。蹈名者推之。”宋史:“王巖叟為徑州推官,聞喪,棄官歸養。”“呂祖儉監明州倉,將上,會兄祖謙卒。部法:半年不上者為違年。祖儉必終期喪,朝廷從之。詔違年者以一年為限,自祖儉始。”然史之所書亦寥寥矣。

漢人有以師喪去官者,如延篤、孔昱、劉焉,並見於史。而苟淑之卒,李膺時為尚書,自表師喪,則朝廷固已許之矣。其亦子貢築室於場,二三子群居則之遺意也與

○緦喪不得赴舉宋天禧三年正月乙亥,諸路貢舉人郭稹等四千三百人見於崇政殿,時稹冒緦喪赴舉,為同輩所訟。上命典謁詰之,引。付御史臺劾問,殿三舉;同保人並贖金,殿一舉。今制,非三年之喪皆得赴舉。故士彌躁,而風俗之厚不如昔人遠矣。

○喪娶秋文公二年:“冬,公子遂如齊納幣。”公羊傳:“納幣不書,此何以書譏。何譏爾喪娶也。娶在三年之外,則何譏乎喪娶三年之內不圖婚。”何休注曰:“僖公以十二月薨,至此未二十五月。又禮,先納采、問名、納吉,乃納幣,此四者皆在三年之內,故云爾。然則納市猶譏,而況於昏嫁乎”唐高宗永徽中,衡山公主將出降孫氏,議者以時既公除,行吉禮。

于志寧上疏言:“禮記曰:女子十五而笄,二十而嫁。有故,二十三而嫁。鄭玄雲:有故,謂遭喪也。秋書魯莊公如齊納幣,杜預雲:喪未再期而圖婚:二傳不譏失禮,明故也。此則史策載,是非歷然,斷在聖情,不待問於臣下。其有議者雲:準制公除之後,須並從吉。此漢文創制其儀,為天下百姓。至於公主是斬衰,縱使隨例除,無宜情隨例改。

心喪之內,方覆成婚,非惟違於禮經,亦是人情不可,伏惟陛下嗣膺位,臨統萬方,理宜繼美羲、軒,齊芳湯、禹。弘獎仁孝之,敦崇名之秋,伏願遵高宗之令軌,略孝文之權制,國家於法無虧,公主情禮得畢。”於是詔公主待三年闋,然後成禮。豈非有國之典本於天經地義,故守禮之臣猶得引經而爭者哉。晉書載記言:“石勒下書,國人不聽在喪嫁娶。”金史章宗紀:“承安五年三月戊辰,定妻亡內昏娶聽離法。

七月癸亥,定居祖弗穆喪昏娶聽離法。”僭國閏朝猶然,今人反不講此。實錄:“正統十三年四月,楚王季叔奏大冶王季n擇武昌護衛指揮同知翟政為妃。昏期在邇,不意叔崇陽王孟煒薨逝,季n應持,未敢成昏。上命禮部議,言:王於崇陽王當期年。緣崇陽王未薨之先,君命已下,節冊到令妃翟氏拜受,候月醫成昏。從之。”天順三年十月庚戌,潘王佶享奏康王存,擇潞州民李剛女為永年王妃,李磐為嚼偿平郡主儀賓,己受封冊,未及成昏,而王薨。

喪已越大祥,陽書謂明年為堤嚼婚不利,乞允於今年擇嫁娶。禮部侍郎鄒斡言:“三年之喪,禮之大者。內成,律有明。今潘王與郡王、郡主俱喪未終;乃陽之說,而廢此喪制;乞行史司啟王,憚待闋成禮。”上曰:“是史不能輔導之罪也,其命巡按御史執問如律。”十月癸丑,廣靈王遜民薨。癸酉,敕靈丘王遜全曰:“所奏第四子、第五子俱鎮國將軍,並女臨城縣主,俱已奏報,於本年九月後成婚。

且爾兄初喪,正哀慼不暇之時,乃為男女成婚,以廢大禮,豈是所忍為哉”不允所奏。憲廟大婚在天順八年之七月,雖託之遺詔,而士大夫多以為非。故南京禮部右侍郎章綸有請待來之奏。

○衫帽入見唐書李訓傳:“文宗召見,訓以衰難入中,令戎,號王山人。”宋史蔡傳:“仁宗知契丹事,召對殿。時有喪,聽以衫帽人。”則唐宋有喪者,不敢假公也。今人謁官,輒易青黑,與常人無異,是又李訓之不如乎

○奔喪守制記曰:“奔喪者,自齊衰以下。”是古人於期功之喪無有不奔者。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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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知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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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[清]顧炎武 型別:東方玄幻 完結: 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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